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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电气企业设备管理制度七

来源:巨灵鸟软件  作者:进销存软件  发布:2020/1/4  浏览次数:1338

第十节  计量器具的管理

 

53 生产技术部及其计量管理员负责全公司的计量器具管理工作。职责是:贯彻计量法,组织对全厂计量器具的检定、检测、校验、修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为企业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可靠的数据。

 

54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范围:

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包括包装机、地中衡。

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

与产品质量有关,可影响产品质量及用于检测质量的计量器具。

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在接到上级计量部门的强检通知应如数按时送指定地点受检。

 

55  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制度,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使用合格证准予使用。无合格证的计量器具和超期未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十一节  生产建筑物的管理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建筑物的管理,使生产建筑物能够得到正确的使用、维护和及时的检查修理,经常保持完好,延长其使用寿命;给生产创造安全、可靠的环境,促使生产发展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建筑物的管理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和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事。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生产建筑物在公司分管经理的领导下,由使用各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生产技术部负责外包维修。

 

二、 生产建筑物的使用

第四条   生产建筑物交付各部门使用时要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生产建筑物使用部门对正确使用要全面负责。

第五条   保证生产建筑物在使用中不超过规定的荷载,包括屋面、楼层面、走廊、过道、基础等部位在内。

1、 禁止在建筑物上堆放或移动超过规定荷载的设备、零件及其它物品。

2、 禁止在建筑物上新增超过规定荷载的设备和加盖其它建筑。确需增加时应经过计算采取加固措施,并办理批准手续。

3、 严禁在建筑物上穿孔、打洞、凿切梁柱和改变结构。加固的支柱不得任意拆迁。确需办理时需办理批准手续。

4、 严禁在未核对负荷是否许可的情况下,随意用建筑物进行设备拆、装时的顶压、拖拉、起重等作业。使用建筑物上的吊钩、吊环、梁柱、房屋进行起重作业时,不得超过允许负荷。

5、 建筑物上更换设备时,要特别注意动力荷载的校核,不得超过允许变动范围。

第六条 承受热应力的建筑物,如窑、分解炉、热风炉等,在使用中要注意下列事项:

1、 窑炉类建筑物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温度,以延长耐热材料的寿命和整个构筑物的寿命。

2、 受热建筑物的升温、降温要严格按有关规程办事。严禁用冷水喷射高温炉腔降温。

第七条 保持建筑物基础的稳固

1、 生产建筑物投入使用时,要注意创造条件保证基础均匀下沉,注意均匀增加荷载,直到沉降结束。使用中也应尽力保持荷载均匀。

2、 建筑物基础的周围不应大量和长期堆放物料、设备和土方等,以免影响基础荷载额外增加。

3、 建筑物改造时要验算基础的承受能力,必要时可采取措施,保证基础的稳定性。

4、 在建筑物旁边施工时,不能破坏建筑物基础,必要时需采取措施。

 

 生产建筑物的维护

第八条 使用部门要经常进行必要的维护,保持其完好;专业性维护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专业队伍进行。

第九条 使用部门的维护工作:

1、 定期清理建筑物上的积灰,一般每半年或一年应清理一次。

2、 建筑物要保持完整和齐全。要经常保持建筑物的清洁。地面应平整、排水通畅。要注意保持墙基水台的完整,防止墙基受潮和浸水。

3、 水道要经常保持通畅,及时处理渗漏。建筑物上,特别是基础不得长期有积油存在。

4、 注意保持建筑物水准点的完好。

第十条 对各类不同结构的建筑物如木结构、钢结构、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要进行必要的专业性维护。

 

四、 生产建筑物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生产建筑物的日常检查由使用部门负责;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派专业技术人员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生产建筑物日常检查内容:

1、 检查建筑物的完整性。

2、 检查建筑物有无变形、歪斜、裂纹等缺陷发生。

3、 检查建筑物的防范措施,如防腐、防锈、防水、防油等措施是否失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记录在点检原始记录中,必要时报生产技术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生产建筑物定期检查内容:

1、 定期检查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受热作用和冲击荷载作用的建筑物每季度要进行一次。

2、 检查建筑物的使用、维护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 在新建筑物投产后,一般要每间隔四个月进行一次观测,直到其下沉现象稳定为止。

4、 要检查基准点的完好情况。

5、 检查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对建筑物完好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物特别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建筑物发生重大问题时要组织特别检查;每年两季、汛期、入冻前要进行特别检查;在发生特大风、雪、雨和地震预报前后要进行特别检查。

2、 特别检察要有针对性,并随后采取措施。

3、 特别检查的重点是生产建筑物的安全性。

4、 检查要有完整的记录。

 

五、 生产建筑物的修理

 第十五条 生产建筑物的修理分日常维修和大修理两种。分别按年度维修计划和大修理计划进行。

1、 年度维修计划包括生产建筑物小修和中修。依据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季节性、周期性 修理的内容进行计划编制。

2、 大修理计划按大修理有关规定办。

3、 修理工程由生产技术部外包专业队伍来维修。

 第十六条 维修费用由生产技术部审核并按公司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后由资产财务部按合同支付,摊进各部门的成本或管理费用中。

 第十七条 较大的建筑物维修工程应按建筑施工程序办事。

1、 较大的生产建筑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等修理工程应编制修理工程计划任务书。其中应包括:项目、内容、修理概算、修理周期和生产安排、施工质量要求等。

2、 修理施工设计:根据修理工程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施工设计计算,绘制施工图、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预算。

3、 进行施工准备:包括设计审定;建筑材料的落实;施工力量的落实;施工现场条件的落实等。

4、 下达修理施工计划。

5、 组织修理施工:在施工准备完全落实时方可开工。施工中要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要抓紧调度,保证按期完工。要注意施工安全。

6、 修理竣工验收:修理工程完工后。按有关验收规范验收。

7、 做到工完、料尽、现场清。

8、 决算付款和将施工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一般修理工程可简化程序进行。

 

六、 生产建筑物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建筑物的技术档案是设备技术档案的一部分,由公司档案室统管,并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办事。

第二十条 生产建筑物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

1、 公司在投产验收时接收的基建工程资料。

(1) 基建计划任务书。

(2) 建筑设计图纸(竣工图),包括厂区总平面图、地形图、地下工程图及建设设计说明书等。

(3) 征地手续和有关图纸。

(4) 工程水文地质勘探资料。

(5) 永久性水准点坐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施工过程中的定位记录;沉陷、变形观察记录。

(6)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鉴定单。

(7) 材料、半成品和设备的合格证。

(8) 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记录。

(9)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 竣工验收其它有关资料。

2、 生产建筑物检查记录、观测记录。

3、 生产建筑物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

4、 生产建筑物维修技术资料和其它原始记录

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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