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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电气企业管理制度二

来源:巨灵鸟软件  作者:进销存软件  发布:2020/1/1  浏览次数:1048

第二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双山煤矿井上下低压供电安装、维护及使用的管理。

 

第二条 项目部负责低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低压供电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落实低压供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管理办法。

(二)负责低压供电设计工作。

(三)负责低压开关整定计算、供电负荷变动的审批,并负责低压供电设备、电缆的选型、计算、绘制供电系统图等工作。

(四)负责负荷统计工作。

(五)负责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发生的电气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低压供电的电气试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所管辖工作区域低压供电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要明确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低压供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低压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供电方案安装运行,因现场条件变化,责任单位及时联系修改供电方案,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擅自更改设计、安装,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第六条 电气保护管理规定

(一)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进行。

(二)各单位管理的电气设备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擅自改变设备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三)甩掉或短接漏电保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甩掉其它保护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因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四)发现用不合格熔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五)运行中的馈电开关及磁力启动器凡综保设定与整定不符(大于整定值),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六)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机电维护工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汇报。

 

第七条 接地保护装置的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保护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保护接地细则》要求,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处。

(二)有值班人员或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其它地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天进行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填写到记录本内。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并对机电副队长罚款(机电负责人)100元/处。

(三)局部接地线和辅助接地线使用螺栓连接的部位,必须保证平垫、弹簧垫圈、螺栓、螺母齐全,紧固。缺少弹簧垫圈的按重大隐患处理,缺少平垫的按一般隐患处理。

 

第八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规定

(一)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不得带电检修、移动、搬迁电气设备及电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三)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等程序,否则,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

(四)检修电气设备时,总开关处必须把开关手把打到断电位置并闭锁,加密码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并由专人看守,工作完毕后,只有执行挂牌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严禁预约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否则,对责任者按违章处理。

(五)两人以上工作同时停一个开关时,应各自悬挂自己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工作完毕后,见有他人警示牌未拆除时,严禁送电。否则,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

(六)在交接班时间内进行停送电工作,交班人必须将停送电情况及未完成的工作在现场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否则,对双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七)所有设备暂时停用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并闭锁。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但每班必须有巡回检查人员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九条 严禁将绝缘用具挪作他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条 机电硐室司机和电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开关等电气设备不上架(有水泥台除外)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第十二条 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浸蚀,而无防护措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第十三条 设备卫生差,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不完好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台。

 

第十五条 私自拆卸电气设备部件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十六条 设备、电机等被煤矸埋住超过1/4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十七条 井下无计划停电、随意停电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十八条 变电所应配备变电所运行记录及巡回检查记录等记录。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无设备管理责任牌的,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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