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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培训教材二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23/1/25  浏览次数:547

第二节 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三节  制止侵权行为的执行措施

   一、诉前权利保全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四节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一、调解二、仲裁三、诉讼

 

第三编  专利权法律制度 

 

第九章 概述

第一节 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一、专利

专利的英文为¡°patent¡±,该词既有¡°公开¡±之意,也有专有、独占¡±之意,含义是将技术公开并独占使用。

 在我国,其基本含义一般有:1、专利权的简称;2、专利文献的简称;3、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性使用权。

 1、独占性。2. 客体公开性。 3. 法定授权性。 4. 效力局限性。         

三、专利法

  (一)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法,是指调整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和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法的特征

 1.专利法是国内法。2.专利法是特别法。3.专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4.专利法随科技发展而发展。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作用

一、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

二、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三、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章   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能够取得专利权、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按照我国专利制度,专利权的客体包括:1、发明  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第一节    

 一、发明的概念和特征

 (一)发明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或设计出了前所未有的东西。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特征

 1.发明是一种技术上的创新。2.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3.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4.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种类

(一)产品发明: 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

(二)方法发明:操作方法、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二者效力范围不同

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二节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和特征

 (一) 实用新型的概念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 实用新型的特征

 1.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

 2.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

 4.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1.创新程度要求不同

2.保护范围不同

3.申请审批程序不同(有无实质审查)发明从申请到获得授权证书一般需要2-3年;实用新型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时间。

4.保护期限不同(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

第三节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相对独立的产品。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二、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表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既涉及产品的外形和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的内部构造。

2.外观设计的目的是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而不重视技术效果;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 方案,旨在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

3.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十一章  专利权主体

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概述 

一、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人。

二、专利权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联系与区别

三、我国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确定原则

    ——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四、专利权的继受主体

    专利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方式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人。

第二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概念和特征

 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完成人,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完成人。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2.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三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一、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概念及条件

 职务发明创造在国外也称为雇员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条件: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单位

 二、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共同完成人

 三、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完成人

第四节     

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享受国民待遇

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该类主体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二章 专利授权条件

 形式条件:专利申请文件格式、写法等

 消极条件: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实质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积极条件:外观设计:新颖性、实用性、 独创性、美感

第一节    

 一、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

二、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一)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没有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节    

一、创造性的概念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主体判断——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2、客体判断:⑴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⑵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技术效果: 技术难题、技术偏见、预料不到、商业成功等

第三节     

 一、实用性的概念 即在产业领域能够被实际应用和产生积极效果。

 二、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技术方案具体且可实施()技术方案可重复实施(三)具备有益性

    

第十三章  专利权取得

第一节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书面申请原则(二)一申请一发明原则(三)优先权原则

  国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国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    

   二、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2.说明书及其摘要。3.权利要求书。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2.图片或者照片。 3.简要说明。4.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修改和撤回

      () 申请文件的提交

      1、确定申请日的方法:申请人直接向专利局或各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申请人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2、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申请文件的修改

  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三)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一、审查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

  该类申请无实质审查环节,但其初审的形式审查要严于发明专利,还包括了一些实质审查。

 二、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四、起诉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专利权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一节  专利权的期限 

一、专利权期限的含义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从生效到正常终止的法定期间。

二、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二节  专利权的终止

一、专利权终止的概念

 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二、专利权终止的原因

  依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保护期届满。专利权自行终止。2.没有按期缴纳年费。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方式放弃。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 

  一、专利权无效的含义

  专利权的无效,也称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生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受理机关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者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 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

  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

  如: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却被授予后申请人;专利权被授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被授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给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等。

      四、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1.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3、一事不再理

  对专利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裁判生效后,任何人不得再以同样理由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十五章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制造权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利产品的产品的垄断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

三、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权是专利权人有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四、销售权

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五、进口权

进口权是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六、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专利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七、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独占实施专利技术,也可把这种实施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由实施专利方支付费用。

八、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九、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第二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专利年费

二、不得滥用专利权

三、依照国家需要推广应用专利

四、对发明创造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章   专利权限制

第一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一、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先用权人的制造和使用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二节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强制许可的概念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强制许可的对象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二、强制许可的种类

 ()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根据专利之间相互关系给予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给予上述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三、强制许可的主要程序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3、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四、强制许可实施中专利权人及实施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人的权利

      1、获得合理的使用费 2、对强制许可及其使用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被许可实施人的义务

    1、不享有独占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2、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第三节  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 

   1、强制推广的对象:

1)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2)且该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2、提出机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

  3、批准机关:  国务院

  4、实施单位的义务: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七章  专利权法律保护

第一节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折中原则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2、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2、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直接侵权行为

(一)直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不以过错为要件)

1、专利合法有效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3、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未经许可实施了他人的专利

4、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直接侵权行为的种类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怂恿或教唆他人直接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行为。

     (一)间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

  1、直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 2、间接侵权人存在侵权故意3、间接侵权人实施了教唆、怂恿、帮助或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4、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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